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里,若出现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种,便能够将其视作合同成立:
其一,自借款人收到以现金形式提供的借款之时;
其二,当借款是以银行转账、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进行支付的,自资金抵达借款人账户的那一刻;
其三,在借款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票据权利之际;
其四,当借款人获取特定资金账户的实际支配权之时;
其五,以其他方式实际完成履行之时。
相关法律条款:
《关于修改<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>的决定》第六条将第九条修改为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视为合同成立:
(一)以现金支付的,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;
(二)以银行转账、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,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;
(三)以票据交付的,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;
(四)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,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;
(五)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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